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 - 應從何時起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案例: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應從何時起算?(看要點+細節)

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並非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的範圍,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因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應隨勞動者正常的勞動報酬一起逐月發放,而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勞動者領取當月工資時逐月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勞動合同。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兩段,第一段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開始,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從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轉移為承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且自此之後法律法規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所要履行的僅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手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僅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者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條件下,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並不適用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