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借條起訴,被告以"不屬於借貸關係"為由抗辯時,應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原告以借條起訴,被告以"不屬於借貸關係"為由抗辯時,應如何處理?

原告以借條起訴,被告以"不屬於借貸關係"為由抗辯時,應如何處理?

裁判要旨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雙方債權糾紛並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11年8月,花園建設集團遼寧分公司向張林出具借條一張,載明遼寧分公司向張林借款300萬元,該借條也載明瞭款項匯入的賬號。後張林向該賬户匯入人民幣288萬元。

二、張林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花園建設集團和花園建設集團遼寧分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三、花園建設集團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稱:張林所訴的“借款”實際上是投資款,所適用的法律應當是合夥的有關法律規定。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敗訴原因

本案花園建設集團雖主張本案所涉借款實際上是投資款,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應按合夥關係進行審理,但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最高法院認定一、二審法院按民間借貸關係審理本案並無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花園建設集團主張該款項實際是‘投資款’,並提供原遼寧分公司負責人盧一干與呂永富間的《項目工程合作協議》及花園建設集團與盧一干簽訂的《經營責任承包合同》以證明其主張,但《項目工程合作協議》系盧一干與呂永富之間簽訂的,花園建設集團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張林知曉盧一干與呂永富之間存在合作關係,更無證據證明張林借給遼寧分公司的款項系投資款,花園建設集團與盧一干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亦不能對抗該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花園建設集團關於案涉款項系投資款而非借款,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當事人在任何交易中均應當完整保存相關交易文件。就民間借貸案件而言,如果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但該債權憑證並非民間借貸關係形成的,而是基於買賣、承攬等其他基礎法律關係形成,此時被告就可以列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的基礎法律關係,從而否定掉原告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最終法院將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認定基礎法律關係中雙方的債務履行情況。

但是如果上述債權憑證是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法院仍按照民間借貸關係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關於案涉款項應認定為借款還是投資款,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遼寧分公司於2011年8月15日向張林出具借條一張,明確記載遼寧分公司向張林借款300萬元,借款日期為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0月16日。該借條上還載明款項匯入的開户行和賬號。2011年8月17日張林即向該賬户匯入人民幣288萬元。與此相同,遼寧分公司於2011年10月26日再次向張林出具借條一張,該借條上亦載明借款的金額、期限及款項匯入的開户行和賬號,張林於同日亦向該借條約定的賬户匯入48.5萬元。雖然張林匯入款項的數額與借條中記載的數額不完全一致,但遼寧分公司向張林出具借條,借條中明確記載遼寧分公司向張林借款若干數額,張林亦按約定匯入遼寧分公司指定賬户相關款項的事實,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336.5萬元借款的民事法律關係。雖然花園建設集團主張該款項實際是“投資款”,並提供原遼寧分公司負責人盧一干與呂永富間的《項目工程合作協議》及花園建設集團與盧一干簽訂的《經營責任承包合同》以證明其主張,但《項目工程合作協議》系盧一干與呂永富之間簽訂的,花園建設集團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張林知曉盧一干與呂永富之間存在合作關係,更無證據證明張林借給遼寧分公司的款項系投資款,花園建設集團與盧一干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亦不能對抗該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花園建設集團關於案涉款項系投資款而非借款,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