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刑事律師轉載張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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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大竹刑事律師轉載張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成都市温江區人民法院

2020)川0115刑初191號

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張某某,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於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證號碼5101241967××××××××,漢族,小學肄業,務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區。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區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成都市温江區人民檢察院

公訴人:檢察員肖某某

起訴書文號:成温檢一部刑訴(2020)4號

公訴機關指控事實:2018年3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後無證駕駛1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成都市温江區壽安鎮百花路1847號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擋獲。經鑑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8.1±8.3mg/100ml。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辯護人:無

被告人意見: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事實一致。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懲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成都市温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果: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胡某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羅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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