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該找哪個還錢 - !——代位權的行使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基本事實】

到底該找哪個還錢?!——代位權的行使

舒某對A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申請執行,但A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且A公司因轉讓項目對被告B公司享有債權,於是舒某起訴我方委託人B公司主張代位權。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債權代位權?什麼時候債權人能行使他的這個權利呢?

舉個簡單的例子。玉兔欠嫦娥一萬元,嫦娥欠豬八戒一萬元,都到期了,豬八戒管嫦娥要錢!

嫦娥:我是窮光蛋沒錢。

豬八戒:那玉兔不是欠你錢嗎?

嫦娥:那你管玉兔要去!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就是法律賦予豬八戒光明正大向玉兔要錢的權利。(都到期是個很重要的前提條件哦!)


【辦案思路】

該案件中的舒某是否能夠向我方委託人B公司主張代位權呢?那必須得明確的就是舒某對A公司的債權及兩個公司間的債權是否合法有效且債權是否均已到期的問題。


【辦案過程】

代理該案件後,我們對案件展開了仔細的梳理後發現:

1、舒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貸糾紛2018年判決就已生效,並已經申請執行,結果是A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舒某對A公司的債權顯然已經到期。

2、A公司作為甲方與委託人B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時間為2016年5月,該協議中雙方約定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0個月內支付轉讓款。後委託人B公司在2021年6月取得施工許可證,而舒某則於8月提起訴訟。

為此,我們設計了符合本次訴訟的代理思路。在仔細研讀案件材料,查閲相關文獻與多個類似法院判決後我們準備了一套詳細的論證。在庭審中與對方當事人激烈辯論、在答辯狀中充分闡述A公司對我方所享有的債權並未到期這一至關重要的關鍵點,明確主張我方委託人仍享有受法律所保護的期限利益。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舒某的訴訟請求。


【關聯法條】

我國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進行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小結:在面對訴訟的時候,大家還是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積極地尋求律師的幫助,精準認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並勇敢捍衞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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