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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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使代位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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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且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是,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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