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行使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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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行使債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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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人代位行使債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行使債權有以下條件: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受償,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而危及債權時,得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利的權利①。代位權是債的保全措施的一種,許多國家的民法典均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債權人得以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及訴權,但權利和訴權專屬於債務人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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