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師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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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師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讀

西安律師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讀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關於違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和處罰的規定。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懲治違背公民個人意願,出售、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和倒賣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了國家機關、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規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本款將犯罪主體擴大至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十六週歲的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不論來源如何,只要符合本款規定的,都可以定罪處罰予以懲治。

本款規定犯罪的客體是公民對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這裏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本款規定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故意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這裏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是指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國家層面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規定,如反洗錢法第五條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此外,商業銀行法、居民身份證法、護照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遊法、社會保險法、統計法等法律也都有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本款規定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的“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給他人的行為,如現實生活中公民安裝網絡寬帶,需將個人的身份證號提供給電信部門,電信部門只能以安裝網絡寬帶的目的使用公民個人身份號碼,如果電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公民的身份證號提供給他人的,則屬於非法提供。這裏的“他人”,包括單位和個人。根據本款規定,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是構成本罪的條件,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可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數額較大的,以及公民個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後,給公民造成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到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等情況,具體情節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具體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款是關於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的規定。本款是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刑法修正案(九)對本款作了修改:

一是,刪去“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中的“本單位”,擴大了犯罪主體的範圍,即所有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可以收集、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如果違反規定將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都可以適用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將“違反國家規定”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擴大了構成犯罪的範圍,與“國家規定”相比,“國家有關規定”的範圍更寬,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國家層面的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有利於根據不同行業、領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加重了對本款犯罪的處罰,由於本款犯罪“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實施本款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與刑法原條文規定的刑罰相比,法定刑由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實踐中,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物業管理、賓館住宿服務、快遞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項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同時,一些組織或個人,違反職業道德和保密義務,將公民個人的信息資料出售或泄露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

這些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個人信息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於詐騙犯罪活動,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個人隱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構成嚴重威脅。與普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相比,出售或提供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容易引發大範圍的信息泄露,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且違反了職業的操守,應當從嚴打擊,從重懲處,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這種行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應當注意的是,本款中的信息必須是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也就是説利用公權力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獲得的信息,如購買飛機票必須提供本人的身份證號碼,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業務時,必須提供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等情況。

第三款是關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和處罰的規定。本款是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刑法修正案(九)將本款移作第三款,同時將“上述信息”修改為“公民個人信息”,明確範圍,避免產生歧義。根據本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依照第一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的“竊取”,是指採用祕密的方法或不為人知的方法取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如在ATM機旁用望遠鏡偷看或用攝像機偷拍他人銀行卡密碼、卡號或身份證號或通過網絡技術手段獲得他人的個人信息等情況。

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指通過購買、欺騙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本款規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這裏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惡劣、獲取了公民個人大量的信息、多次竊取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又出售給他人牟利等情節。第四款是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本款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根據本款規定,單位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本款對單位犯罪規定了雙重處罰原則,即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的具體數額法律未作規定,可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在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照前三款關於自然人的犯罪處罰。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第二款規定,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所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本條第二款罪的,也應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GT計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 2021年3月版 第6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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