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有效嗎?

在很多人的觀念裏,離婚協議只要是兩個人都同意的內容,且不違反法律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都是真實有效的,但其實不是。很多時候有的夫妻為了儘快的擺脱另一方,會在離婚協議中寫這:撫養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撫養費。那麼,離婚協議中約定不支付撫養費的內容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即便是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一方不需要支付撫養費,撫養方仍然可以在必要時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

離婚協議中雖然約定了不需要支付獲得撫養權一方撫養費,但是,事後仍然可以主張支付。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變化,所以,支付撫養費不僅僅是道德方面的義務,也是法律方面的義務。我國出台的眾多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就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其的健康成長。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更應該承擔起這種責任,不能因為離婚協議的約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即便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撫養費的數額,在特定情況下撫養子女方可以提出提高撫養費的要求,或者未獲得撫養權一方提出降低撫養費的要求。

撫養費的數額確定都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來定的,當撫養費數額不足以滿足孩子的實際需求時,撫養權一方可以要求提高撫養費數額。當然,提高撫養費的前提是對方有能力支付,不然對於另一方來講是不公平的。

在實際中也有減免撫養費的情形,一般有兩種:

1)撫養權一方有能力獨自承擔撫養費,又願意承擔撫養費

2)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出現經濟困難,無法承擔高額撫養費的,可以酌情減少撫養費數額。但是一旦以後經濟條件有所好轉,可以承擔撫養費的給付,還是應該按照原來的數額給付。

撫養費包括但不僅限於子女的生活費,還有教育費、醫療費等基礎費用

雖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是不能一概的認為只需要支付撫養費就不用再額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費用。應該在考慮該費用支出的原因以及數額,兼顧雙方的利益來決定是否需要給付這方面的費用。當然,這方面的費用指的是基礎費用,而不是指孩子上高端私立學校或者高額興趣班等較為大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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