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 - 如何處理欠條轉化為借條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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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處理欠條轉化為借條的情況

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處理欠條轉化為借條的情況呢?

 

 

2011828日,王某給張某出具一張欠條,欠條上註明“今欠到Y煤礦退股金五千萬元整”。201191日,張某作為出借人、王某作為借款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書》。約定:王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出借人張某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具體數額按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據為準;借款期限20天,從2011828日起至2011916日止;如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承擔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

 

2011920日,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訴稱自己曾是Y煤礦的股東,佔有20%的股權,王某是該煤礦的實際控制人,後來王某未經張某的同意,私自將該煤礦80%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並收取了第三人支付的股權轉讓款。被轉讓的80%的股權中就包含了張某所持有的20%的股權,但王某並未將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支付給張某。後經雙方協商,王某同意支付5000萬元給張某,遂於2011828日向張某出具了欠條。因欠條內容簡單,為保障欠條的履行,201191日,雙方又簽訂了《借款合同書》,將欠條中對應的欠款轉化為了《借款合同書》中的借款,並增加了關於還款時間和違約金的約定。

 

因王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款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償還借款5000萬元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王某承擔。王某答辯稱:欠條和《借款合同書》都是自己受脅迫簽訂,不具有真實性;張某不是Y煤礦的股東,不存在所謂退股的事實,欠條所記載內容不真實;《借款合同書》簽訂後,張某並沒有向自己實際出借5000萬元,請求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王某主張其是受脅迫簽訂欠條和《借款合同書》,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欠條和《借款合同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欠條和《借款合同書》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王某答辯否認欠張某5000萬元,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至於簽訂《借款合同書》之前雙方存在合作關係,在結算時如何形成欠款事實並轉化為《借款合同書》的過程,雙方均未提供證據,對該事實不予認定。王某欠張某借款的數額應以欠條及《借款合同書》確認的數額為準。

 

鑑於張某與王某形成的是借貸法律關係,民間借貸利息及違約金之和不能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利率限度所計算的數額,對超出部分一般不予保護。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償還張某借款5000萬元人民幣,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違約金,自20119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出1000萬元。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

 

其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對《借款合同書》的認定自相矛盾。一審判決先否定了欠款轉化為借款合同,但又以欠條作為認定借款數額的依據。(2)一審判決混淆了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一審判決以案外法律關係的欠條作為本案借款合同法律關係履行的證據,是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債務相混淆。(3)一審判決分配舉證責任錯誤。張某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主張王某償還借款及違約金,其應當就《借款合同書》項下出借款項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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