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 - 開推拿店構成非法行醫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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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衞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其沒有法定執業資格或許可的醫療行為即是非法行為,自然屬於非法行醫。簡言之,非法行醫就是違反醫療法律法規之許可從事的一種醫療違法行為。在醫療衞生法律法規意義下,除無證行醫外,醫療機構及個人均可成為非法行醫的組織者和實施者。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開推拿店構成非法行醫罪嗎?

只要是沒有行醫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均為非法行醫。

但要構成非法行醫罪還需要滿足情節嚴重的條件,其中條件之一就是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在被行政機關處罰兩次後,在仍未取得醫師資格的情況下,在x市開設“x推拿店,非法從事鍼灸、貼膏藥、拔罐、刮痧等醫療活動,屬於是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行醫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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