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徵收與農村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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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集體土地徵收的區別

城市房屋徵收與農村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一樣嗎?

土地性質不同,行政機關實施徵收時所適用的徵收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我國土地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與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雖均為徵收,但依照我國法律法規,二者在徵收主體、徵收對象、徵收程序、徵收補償安置內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區別。

徵收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體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集體土地徵收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對象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針對的是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徵收,即地隨房走;集體土地徵收針對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隨集體土地一併收回,即房隨地走,不存在僅徵收房屋而不徵收土地的情況。

徵收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集體土地徵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徵收補償安置的內容、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要是通過評估的方式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五條確定的項目進行補償;而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補償項目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項目有:1)土地補償費;(2)青苗補償費;(3)附着物補償費;(4)安置補助費;(5社會保障費。
國有土地拆遷的補償項目:1)房屋價值的補償;(2)搬遷費;(3)臨時安置補助費;(4)停產停業損失費(有經營性用房的被徵收人);(5)拆遷獎勵費;(6)補助費。

綜上,行政機關針對不同徵收對象實施徵收時,應當區分土地性質適用不同的徵收程序。行政機關直接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對集體土地實施徵收,已超越法定職權且缺乏法律依據,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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