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終本”後 - 法院還“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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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執行程序中

執行案件“終本”後,法院還“管”嗎?

當事人有時候會聽到“終本”一詞

那麼,什麼是“終本”?

“終本”後法院就不再管了?

“終本”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做什麼?

今天帶你詳細瞭解一下~


01


什麼是“終本”?


“終本”指的是執行中,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這兩類案件,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執行程序的一種方式。


02


為什麼要“終本”?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點對點”執行網絡查控系統,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理財產品、等財產登記信息。


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雖然能夠查到財產,但是該財產暫時無法處置。在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後,仍無結果。此時,人民法院會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小案例:

謝某與馬某於2016年9月發生交通事故,法院依法審理後,判決馬某賠償謝某34萬元。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法官經過調查,發現馬某名下無房、無車、無存款,也未查到有其他形式的財產。家庭生活困難,村裏已經考慮將馬某家申請為貧困户。這就是我們所説的馬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依法裁定,該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03


什麼叫財產不能處置?


《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四條,所謂財產不能處置,指的是:


(1)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04


終本後,法院就不管了?


終本只是暫時終結案件的執行,並沒有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終本”後,法院對“老賴”採取的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讓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案件“終本”後,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的,法院將依職權恢復執行。因此,“終本”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更不是對“老賴”的放縱,在“老賴”履行義務之前,法院會追究到底!


05


終本後申請人可以做什麼?


可以全方位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


例如:被執行人的實際居住地;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所在位置;被執行人出租自己名下的車輛、房屋等財產獲取的收益;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逃避執行的行為等。


對於申請執行人無法自行調取的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委託律師調查與執行相關的證據資料。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的,及時向執行法官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核查屬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申請人在與被執行人的民事往來中,對被執行人的生活狀況、經濟狀況有一定了解,申請人積極提供線索,能夠使執行法官有針對性地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迅速、有效地辦理執行案件。


“終本”並不意味着終止和放棄,而是為了讓一線執行人員從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解脱出來,騰出時間和精力辦理其他被執行人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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