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獨具 - 再審申請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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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獨具:再審申請的那些事兒

聽證程序作為再審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審判監督程序的運行影響重大。筆者將結合自身參與再審聽證程序的相關經驗,與大家分享再審聽證的那些事兒。法律層面看,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是司法的最後一層救濟程序。再審程序是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即其與普通救濟程序的區別而言的,因為再審程序只能用於例外情況的救濟,而不能像普通救濟程序那樣被頻繁啟用。也正因如此,在再審審理期間,對於證明標準適用的也是“存疑有利於既判力原則”,即,從證據角度講,只有在事實確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才會出現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情形。

匠心獨具:再審申請的那些事兒

立法沿革上講,再審的審理方式最開始只有書面審理與徑行裁定兩種方式。但是在最高院在2009年《關於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6號】(以下簡稱《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中,首次確定了書面閲卷及詢問當事人以外的又一種審查方式,即“聽證程序”。該意見明確了適用審查聽證制度的具體情形,並作出簡要的程序性規定。相比較書面審理與徑行裁定而言,聽證程序,因為親自面談當事人,並經過雙方舉證質證,自然更加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結合《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換言之,結合司法解釋的釋義,再審案件,法官根據證據事實、案件事實以及法律適用出現錯誤時,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而聽證程序,正是審查案件事實的關鍵。

匠心獨具:再審申請的那些事兒 第2張

從類比的角度講,聽證程序,很類似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雖然,儘管法律規定庭前會議不解決實體問題,僅就案件爭議焦點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歸納總結,但是在實踐中,辯護人也會通過庭前會議率先向法官展示辯護觀點,從而推進刑事訴訟的進程。言歸正傳,聽證程序其實也是同樣的道理,不過,相較庭前會議而言,聽證程序,同時還附帶查明案件事實,決定案件是否再審的功能。代理人可以通過聽證程序引起法官對相關事實及法律問題的關注,從而影響法官的決定。因此,在聽證程序開始前,一方面,要主動向法院申請聽證,獨立於再審申請書之外,進一步向法院遞交聽證申請書。進而準備詳細的證據清單,尤其要突出新證據在決定案件走向中的作用。同時可以附帶法律檢索報告、案例檢索報告、以及可視化圖表、庭審提綱等。一般涉及再審的案件,案卷信息量比較大。法官的工作量大,案件細節的填充以及彌補,就變成了代理人很重要的任務了。因此在聽證程序中,儘可能詳盡將案件情況還原,為之後的庭審打好基礎。再審應當着重事實與證據,千萬不能自説自話,先實體,後程序,努力做到事實清晰、重點突出。這樣才能真正幫助當事人成功翻案。【關鍵詞】刑事辯護;金融證券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互聯網金融犯罪辯護;廣東瀛雙律師事務所喬治;證券犯罪辯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IPO;PE;欺詐發行證券;P2P平台;集資詐騙罪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無罪辯護研究;成功辯護;成功取保;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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