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研究—南京市為分析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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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由《行政處罰法》第16條所確立,該項制度是我國現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方面的一項重要舉措。1997年國務院批准了在北京宣武區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送是我國首個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處巧權試點工作。2002年國務院制定並頒佈了17號文件,依據該文件的精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開來。到目前為止,全國範圍內已有超過千餘縣、市開展了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經過將近二十年的實踐與討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在城市管理中顯現出愈來愈重要的地位。但是這並不能説明該項制度已經演變成為一項完美的制度,事實上,該項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理論與實踐中的難題有待於探討與解決。南京自2002年開始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進行了試點工作。作為東部發達城市、江蘇省會城市的南京,在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的城市管理體制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實踐方法。筆者對南京市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關注始於2015年,筆者在收集南京市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該項工作的資料的過程中,深深感受到該項制度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執法效率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雖然該項制度在南京己經開展了十四個年頭,但是南京在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研究—南京市為分析對象

本文共分為H章,主要是南京市為分析對象,筆者在寫作過程中主要採用的是實證的分析方法。第一章為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法律基礎,該章主要講述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概念、產生背景認及其法律基礎。第二章筆者主要從試點報批、地方立法與機構設置、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領域、行政編制及人員配置、行政經費調整這幾個方面描述了南京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進展情況W及南京實行該項制度後所產生的主要成效。第S章筆者對南京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進行了合法性評價,依據其存在的不足之處筆者提出了幾點改進建議,即明確集中行使處罰權執法機關的主體資格,加強統一立法工作;落實違反執法程序的責任問題;合理規範人員編制,提商執法隊伍素質。如若對後南京市深化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一定的幫助,筆者將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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