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未實際發生的 - 應認定借款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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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貸未實際發生的,應認定借款關係不成立

企業間借貸未實際發生的,應認定借款關係不成立

——企業間借貸基礎法律關係不存在,或企業間僅有借貸意向,無證據證明借款實際交付的,應認定借款關係不成立。

案情簡介:

2004年,開發公司與房產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承擔契税以外一切辦理土地使用過户費用。2005年,委託拆遷協議約定拆遷公司以400萬元包乾拆遷事務,房產公司向拆遷公司先期支付100萬元。2006年,就前述100萬元費用,房產公司向開發公司立下借條,“如無法籌集到資金,則由我公司向開發公司借款100萬元”。後委託拆遷協議未實際履行,並已解除。2008年,房產公司向開發公司立下同意書,確認開發公司代墊税款及其他費用27萬餘元。開發公司據此訴請房產公司支付借款100萬元及墊支費用。

法院認為:

①依案涉借條所述,借款成立前提是如房產公司無法籌集到資金,房產公司才會向開發公司借款100萬元,可見在立借條時並未實際發生代墊100萬元拆遷款事實,亦即借條性質上屬於借款意向書。借條中所指100萬元是房產公司依委託拆遷協議應向拆遷公司支付的拆遷款,而房產公司與拆遷公司之間解除協議能證實該委託拆遷協議並未實際履行並已解除。開發公司未能提供實際轉款100萬給拆遷公司或房產公司的轉款憑證或收據,故該借條並不能作為最終確定債權債務關係憑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開發公司只負責過户契税,房產公司承擔其他一切辦理該土地使用手續費用。房產公司出具同意書時,該拆遷地塊尚未繳納相關税費,故雙方當時對該地塊代墊税款及其他費用問題予以明確,更符合本案事實,判決房產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墊支税款及其他費用27萬餘元。

實務要點:

企業間借貸基礎法律關係不存在,或企業間僅訂立借貸意向書,無證據證明借款實際交付的,可認定借款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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