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存疑欠條主張債權 - 仍應就借貸關係成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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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存疑欠條主張債權,仍應就借貸關係成立舉證

僅憑存疑欠條主張債權,仍應就借貸關係成立舉證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抗辯已償還借款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2014年,李某向劉某出具5萬元欠條。2015年,劉某持該欠條起訴李某。訴訟中,雙方和解,劉某撤回起訴,但劉某未歸還欠條,而是將其事先模仿李某筆跡的假欠條當面撕毀。隨後,劉某持該欠條原件起訴李某。訴訟中,李某提供了被撕毀的假欠條粘貼件,當日取款記錄及還款的證人證言,劉某認可該假欠條為其本人書寫,但否認收到5萬元還款。

 

法院認為:

 

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所提訴請或反駁對方訴請所依據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償還欠款的,被告應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劉某僅依欠條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無轉賬憑證、交易記錄、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佐證,李某抗辯已償還欠款,且提供了已被撕毀的劉某模仿李某筆跡所寫欠條予以證明,劉某亦對該欠條系自己模仿李某筆跡所寫事實予以認可,故劉某仍應就欠款關係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該事實主張得不到確認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劉某承擔。因劉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故判決駁回劉某訴請。

 

實務要點:

 

原告僅依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償還借款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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