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賣方仍應支付中介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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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賣方仍應支付中介費嗎

買方賣方仍應支付中介費嗎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但是如果買方和賣方雙方簽訂的合同之後不想給中介支付中介費的,那麼中介可以向法院起訴賣方和買方。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為了更好的理解,以案例為例:

2012年1月龔某至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將其所有一套房屋掛牌出售。2012年2月,經中介公司介紹,龔某與洪某談妥了房屋買賣的相關事宜,當日龔某、洪某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合同》,約定房屋交易的事項,房屋總價人民幣300萬元,並明確雙方於2012年2月底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簽訂買賣合同後,洪某與龔某各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人民幣3萬。2012年2月28日,龔某與洪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除一般約定外,雙方還約定如洪某未通過有關部門審批而不能購房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雙方不承擔責任。後由於洪某不具備國家政策規定的購房條件,無法購買龔某的房屋,雙方解除了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但中介公司仍要求龔某與洪某給付中介費,龔某與洪某均不願給付。2012年4月15日,中介公司將龔某與洪某告上法庭,要求龔某與洪某各給付中介費3萬元。龔某與洪某則認為,《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約定解除,雙方都沒有過錯,合同未實際履行,不應當給付中介費。

法院判決:應當支付中介費

人民經審理後法院認為,龔某與洪某不支付中介費的理由缺乏依據,遂判令雙方分別給付中介公司中介費人民幣3萬元

律師説法: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本案中,中介公司促成了龔某與洪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儘管《房地產買賣合同》最終由於約定的原因沒有履行,但只要中介公司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上沒有過錯,龔某與洪某雙方即應當根據《居間合同》向中介公司支付報酬。對方房屋買賣事項,龔某與洪某作為買賣雙方,應當負有了解、審查義務,對於未通過政府部門的審查實際是龔某與洪某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對此產生的後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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