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法律援助決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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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法律援助決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法律援助決定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援助審查、決定條件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家庭經濟困難(困難標準參照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援助的範圍:

①、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②、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④、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⑤、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⑥、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⑦、“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附註: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供以下證件(證明)和材料:

①、法律援助申請書(表);

②、居民身份證、户籍證明或者暫住證;

③、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

④、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⑤、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還應提交有代理權資格和身份證明。

二、法律援助審查、決定程序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可直接向案件受理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或者通過律師代理以及社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案件受理機關相應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申請材料;因其他非訴訟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或通過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向住所地的區縣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申請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三、法律援助審查、決定時限

法律援助處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律師報送和轉交的申請法律援助材料後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和範圍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將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作出暫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告知申請人在補正材料後重新申請。

只要是訴訟類型的案件,一般當事人都是會委託律師處理訴訟事宜的,對於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困難家庭,可以帶齊證明自己沒有能力的材料,到當地的相關部門提出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請求,滿足條件的主體的申請一般都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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