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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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需提供的材料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前應先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立案,攜帶立案通知書及案件材料到所在地的法援機構諮詢。

(一)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經值班律師初步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就會發給一份《法律援助申請表》。按要求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需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

(二)提交身份和經濟狀況的證明及事實證據等資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申請人的身份證、暫住證、或户口簿。若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有代理資格的證明。

2、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包括財產所有情況,即房屋、生活資料、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所有權情況證明;經濟收入情況,即個人工資和各種津貼收入、家庭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證明等;社會救濟情況,即社會救濟證書。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

如合同、契約、協議等權利義務文件;與相關當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有關機關、部門發出的鑑定性、結論性文件;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作出的決定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一)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二)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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