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 - 指定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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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 指定賬號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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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指什麼

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既然是由人民法院來進行指定,就意味着這個指定辯護存在的時期是整個審判階段,因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都不存在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人的義務,也就意味着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是沒有指定辯護的,指定辯護只存在於審判階段。可見,三種辯護當中,指定辯護存在時間是最短的,僅限於審判階段。

2.經過司法解釋,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審判階段的指定辯護不僅一審程序當中存在,同樣也要適用於第二審程序。

3.指定辯護不僅存在於公訴程序,也應當存在於自訴程序,當案件具備指定辯護的條件時,即使是一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去履行指定辯護的義務,所以,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都應該有指定辯護。

委託辯護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或者委託其他人員進行辯護,但必須符合擔任辯護人的相關條件,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什麼人可以擔任辯護人,辯護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委託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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