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賬目清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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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賬目清算問題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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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賬目不清怎麼解決

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合夥帳目不清,在有部分財產和賬目清楚地情況下,法院會就明確的部分先行判決。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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