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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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特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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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性質及特徵


最高額抵押是抵押擔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種,其是為了實現交易而向債權人做出的一種特殊保證。最高額抵押合同也和其他擔保合同一樣是為主合同服務,屬於從合同。但因其特殊性,其本身也存在和一般擔保合同的顯著區別: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具有相對的前致性。

其他擔保合同是先有主合同,才會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擔保合同。而對於最高額抵押合同則不同,根據前面論述,最高額抵押合同是為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所以説該從合同的形成一般情況下早於主合同,並且一個從合同服務於多個主合同。當然如果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物權法》第203條第二款),所以這裏我用了“一般”。

(二)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相對獨立性

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決算前,所擔保的一系列債權中的單個債權發生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但同時要看到,最高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在最高額抵押權的決算期屆滿(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則變為從屬於一個特定債權額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

(三)最高額抵押權的被擔保債權具有不特定性

這是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最大區別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後,為該特定債權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説,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具有明確的特定性,而最高額抵押權是為將來約定的一定期間內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設定,這些債權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遠成立不了,什麼時間成立也不確定,並且這些債權債務關係即便成立,其總額也處於不停的增減變動之中,具有很明顯的不確定性,只有在被擔保的主債權確定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才能特定化為一個具體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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