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意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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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意義一樣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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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有哪些?

一、什麼是集體合同?《勞動法》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薦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有哪些?(一)通過概念我們可以看出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之處。他們的共同點:1、合同所調整的內容都是有關勞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2、合同的一方是職工,而另一方是與職工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3、合同一經生效,對於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的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否則就無效;4、違反合同約定,都將承擔法律責任。(二)二者的不同之處:1、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2、簽訂合同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3、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4、合同的內容具有可調性,集體合同規定後非經協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調整,而勞動合同如所訂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於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調整,標準是不低於集體合同;5、效力所調整的主體範圍不同,勞動合同生效後僅適用於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而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因此,勞動合同是個體合同,而集體合同是集合合同,集體合同可以包含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不能夠涵蓋集體合同。所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既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又是相互具有關聯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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