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子女上下學接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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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子女上下學接送協議

勞動者子女上下學接送協議

{子問題開始}協 議 書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乙方子女上學、放學接送之事宜,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接送子女上下學的車輛由甲方代為乙方聯繫,以供乙方自行選擇,車輛、駕駛員選任的法律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二條 租賃車輛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甲方同意向乙方每月支付人民幣 元作為補貼之用。

第三條 甲方同意對該接送車輛、駕駛員及乙方子女購買相應的保險。

第四條 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正常接送乙方子女的,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配合聯繫其他車輛以供接送事宜,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由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事宜承擔。

第五條 乙方必須確保每天有一同車人員負責輪流接送(同車人員的選任法律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同車人員負責乘車子女的安全事宜,保證子女在乘車過程中不得隨意走動。上下車時,接送人應當保證具備上下車的條件方可上下車,否則,產生的不利後果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受傷,甲方協助乙方向保險公司、侵權人等辦理理賠、主張賠償等事宜,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若非甲方原因造成他人損傷的情況下,在保險範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超過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乙方子女在車上因為同車人員的原因受傷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受害人應當向直接侵權人索賠。

第八條 若由於戰爭、水災、颱風、火災、罷工、暴風雨、地震或其它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影響本合同的執行時,任何一方都不能就由此產生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九條 其他與乘車事宜無關的損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共同起草。對本合同的解釋不應考慮要求起草或出示起草本協議一方作出不利解釋或詮釋的角色和規則。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同意由石獅市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立即生效。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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