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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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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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規章制度有哪些風險


在勞動者知情權中,特別要關注“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40%左右案件是因為用人單位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的。在這些爭議中,單位的規章制度就成為官司的勝敗的關鍵。如果單位能證明規章制度合法建立,而你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規章制度的,你一定會“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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