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在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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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在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嗎?

能在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嗎?

能在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於不平等狀態,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後發現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於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

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

3)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後,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後就無法依據該條款解除。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合同試用期主要指的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互考察的一段期限,在這段期限對勞動者的工資相對來説是比較低的,當然了在試用期限內,如何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且勞動者個人也是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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