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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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考驗勞動者,可能會對勞動者約定一個試用期,也就是説在這個試用期內,如果表現滿意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將繼續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的規定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是什麼?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的規定,可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瞭解和適應的過程,有利於建立較穩固的。我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

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從張瑩的情況看,公司在期限僅為兩年的合同裏,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允許的期限一個月;正式訂合同時又變成六個月試用期,同樣是違法行為;若期限滿後又延期,則更是隨心所欲的違法行為了。

二、單位能和員工約定幾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一名勞動者離職後,若干年後又重新入職,用人單位能否再次與該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從法條文意看,顯然是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只要是用人單位不變,該用人單位就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這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有區別的。

勞動部在1994年就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瞭解釋: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其背後的意思是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就可再次試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其理由是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無需再次試用了。

小編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他並不可能是無期限的,因為試用期內的工資是非常低的,所以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是不得超過六個月的,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一下單位和員工約定試用期的次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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