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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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偷盜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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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開除員工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因為有可能上一個月的工資是包含着業務獎金,所以代通知金並不見得就是一定按照上一個月的工資來賠償的,但整體補償標準肯定就是為期一個月的工資,所以代通知金的賠償和工作年限這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因為是職工自己不能勝任工作了或者公司發生了一些重大變故,這種情況下公司除了解僱該職工也沒有其他更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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