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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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針對孕期內女職工建立了特殊的職業保障機制,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通過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包括處於孕期內的女性職工。

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並非不能解除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過失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種終止屬於自然終止。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亡,如勞動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確定的關係也告終止。這兩種終止可以稱為勞動合同的非自然終止。

二、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説,解除勞動合同須經以下三個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

2、勞動者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還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員工懷孕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雙方協商過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給勞動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報告,才可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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