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員工偷偷告不籤勞動合同該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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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工偷偷告不籤勞動合同該承擔哪些責任?

被員工偷偷告不籤勞動合同該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如果員工不簽訂,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員工仍不簽訂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因此,如果該名員工遲遲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書面通知其簽訂,其仍不簽訂的,應通知其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員工一再拖延,且公司除了管理人員的口頭告知外,沒有任何行動,那麼一旦超過了一個月的寬限期,公司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籤的;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把約定的待遇等寫入,避免以後發生爭議。並且勞動合同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發生工傷等時,可以作為證據。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要求給勞動者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有兩種,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利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需要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要是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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