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的撫養何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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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的撫養何時終止

對子女的撫養何時終止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知持續到子女成年並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司法解釋⒈ 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週歲為止,年滿18週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週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為尚在校就讀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之間存在着衝突,《意見》認為只要是在校學生,父母就有撫養義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認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因都屬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是04年頒佈的,要晚於93年的《意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即對於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鎮的子女無就業機會尚處於待業狀態的。

父母自身喪失撫養能力的。

隔代探望權是否應當受到保護?此文檔推薦好友 張某、李某(原告)與王某(被告)系公婆與兒媳的關係。原告之子與被告王某與20003月登記結婚,於2002年生下一女小麗(化名)。原告之子因車禍於200412月份死亡。此後,小麗一直隨其母王某生活。洪某、白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張某、李某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小麗,被告王某有協助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學理評析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繫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配偶生有子女後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款)。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

正確的行使探望權(隔代)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本案中原告雖不是法定的探望權的主體,但本案一個基本事實,是兩原告與被告之女小麗是具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親屬,具有親屬關係上的權利和義務。兩原告晚年喪子,其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打擊,又將對兒子思念寄託在孫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許原告進行適時探望,不僅將喪失親情的機緣,對已年逾花甲的兩原告,無疑也是極大的心理傷害,不能夠體現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更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允許原告行使探望權,是探望權主體的擴大,對兩原告來説不僅是一種作為祖父母對孫女責任,而且隔代探望,雙方保持相互往來,相互溝通和交流,能夠增加親情,對原告來説也是心靈的慰藉。從小麗方面講,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親情,兩原告與其交往,也會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認知感與歸屬感,有利於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於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況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為探望權的主體。這樣,能夠更好地體現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做出判決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但應考慮被告撫養女兒的實際情況,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節假日適時適用,進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權期間,如果原告有對小麗的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小麗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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