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的撫養什麼時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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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但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的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對子女的撫養什麼時候終止?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父母又有給付的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3、也就是説,法律上規定父母給付撫養費,是基於子女不能獨立生活,是父母必須盡的一種義務。如果子女成人以後,父母是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的。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知持續到子女成年並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意見》)及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

1、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週歲為止,年滿18週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週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4、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5、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我國對於撫養的定義一般在法律上是規定到18歲就可以進行停止,但是如果子女在18歲之後還在校進行就讀,或者是沒有自我獨立生活的能力,或者是沒有勞動能力的,父母應該繼續對其進行撫養,直到其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是能夠自我進行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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