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該怎麼樣做才好呢?

你好,關於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來説,《勞動法》規定:
第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雖然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產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但是,《勞動法》還規定,如果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