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收養的效力<?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收養的效力

《收養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