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擬製效力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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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效力,是指因收養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而導致的相應的法律後果。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養的效力主要表現為:新親子關係及其他親屬關係產生,而原親子關係歸於消滅。

收養的擬製效力有哪些作用

它不僅涉及到養父母、養子女及其生父母關係,而且還涉及到養父母養子女與其他近親屬的關係。收養的效力分為擬製效力和解銷效力兩個方面。

收養的擬製效力,是指收養產生新的由法律確認的親子關係及其他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效力。

民法典》第23條第1款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的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1、對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擬製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製直系血親關係。

(2)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民法典》第16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3)互負撫養、贍養的義務

(4)互享繼承權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製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關係。

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製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製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後,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收養關係成立後,當事人雙方都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如收養的一方存在虐待等違法情況的,當地的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可以收回這類收養權益,如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該追究收養人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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