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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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不能隨意解除,那麼如何一定要解除收養關係的話解需要什麼條件呢?解除收養關係的效力又是什麼?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效力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和效力

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此外,按照該法第27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也是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單方解除收養,是出於穩定收養關係,保護養子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出現某種重大事由致使收養關係確實無法維持,收養人和送養人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解除收養的協議的,自當依法准許。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的問題上,自應尊重雙方的共同意願。

一、收養關係解除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4、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效力: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6、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收養關係解除的四種情形,只有符合其中一種就可以解除收養關係。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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