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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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在醫療期內,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但如果是在醫療期屆滿之後,則符合條件的則也還是允許解除勞動合同,不然的話對單位來講就太不公平了。而此時符合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往往會涉及到補償的問題。那麼醫療期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情況如下: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未痊癒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參加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醫療期滿後醫療補助費的支付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職員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若職員的傷勢是由於工傷造成的,單位還必須支付職員的醫療費、誤工費等,且即使醫療期結束,也不得以職員不能勝任職務需求而解除勞動關係,否則職員可以請求得到適當額度的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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