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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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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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1、對該員工採取勸説的方式,説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説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3、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説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麼,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並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於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4、在新職工入職的時候,如果是考察的比較滿意的職工,建議在入職時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好試用期等,對於不辦理入職手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建議不用聘用。



    5、對於部分在入職時就明確表明不想簽訂合同的職工,建議不要錄用,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錄用的,建議直接要該職工在入職時明確表明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直接在入職時向該職工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規定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拒絕簽訂,責任就不再企業了,當然,簽訂合同通知書的樣式要進行設計,防止職工扯皮,主張他們根據通知書要求籤訂合同,企業拒絕簽訂的相關説法,關於通知書的設定,本書稿會專門講解,再次不再多説。



    6、對於招用的職工,沒有立即簽訂勞動合同,馬上就到一個月的,應該怎麼辦呢?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自入職第二個月的第一天開始支付職工雙倍工資。國家之所以制定該懲罰措施,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與職工積極簽訂勞動合同,防止一些企業為了規避法律,用工後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與企業發生爭議後,沒有任何依據,只能承擔不利後果,為此,國家在此次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嚴重後果,就是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對於這種情況,企業應當即時向職工書面下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職工書面簽收,企業保留好證據。如果更穩妥一些,建議在下達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簽署通知書的同時,最好要職工寫一份聲明,聲明內容大體為,“職工由於個人原因,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切後果由職工自己承擔,與企業無關,職工不得以未籤勞動合同為有主張2倍工資。”



    7、建議在規章制度裏面明確約定,職工要限期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公司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拒絕簽訂。



    8、建議在職工入職通知書中先列名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並明確表明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書面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拒絕簽訂的字樣,防止職工將來有意拖延簽訂合同,企業承擔不利後果。



    9、企業一定要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資料予以保留,並且保留期限不得少於職工離職後的一年,防止職工離職後的一年內隨時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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