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也要承擔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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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也要承擔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

離婚後也要承擔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

   我借給我朋友3萬元做生意,約定一年還清,但到期後他不還,我多次催要他都以種種藉口推託,最近乾脆説生意失敗已破產了,身無分文,還説我到法院告也白費,他已與妻子離婚了。他好像把他的一些財產轉給他妻子了。請問,這樣我的錢就要不回來了嗎?

   律師解答:你與你朋友之間的借貸關係是明確的,是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但要通過打官司的程序要回你那3萬元錢,你朋友的償還能力確實很重要。現在社會上確實有這樣一種現象,就是債務人利用各種手段轉移財產。你就先切實搞清你朋友的財產狀況,如房產、債券、股票、大宗生產資料或消費品。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法院查明他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把夫妻共同的財產全部轉讓給妻子的話,那他妻子也必須對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有權索回屬於他那部分的財產用以還債,這樣他就不能以無錢為由不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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