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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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後果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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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什麼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對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買房人遲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定。在上述遲延履行的情形下,經催告後違約當事人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且,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後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則會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合同法司法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對於開發商惡意侵犯買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採取了更為嚴厲的損害賠償,即買受人不僅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的賠償責任。

對於其他的解除事由,《司法解釋》並未授予買受人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應有功能,有利於準確地制裁和遏制欺詐、惡意毀約等摒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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