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解除貸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強行解除貸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一、強行解除貸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在開發商與買受人解除商品房買賣關係後,按揭銀行作為貸款人可能面臨買受人不如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風險,同時又作為擔保權人,亦可能面對抵押房產未建成或者價值貶值等情況,抵押權的實現頻頻受阻。

1、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時,可要求解除合同一方負有通知銀行的義務。在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中,銀行可以約定“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在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時通知按揭銀行,未履行此項通知義務,合同不得解除。”

2、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銀行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抵押擔保合同。根據《商品房司法解釋》第24條的規定,銀行作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亦享有通知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3、銀行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並可直接要求開發商返還貸房款。據《商品房司法解釋》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擔保權人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參加訴訟,並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第25條第2款規定了出賣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解除後,負有返還購房貸款及利息給擔保權人的義務,這就保證了銀行無須通過買受人而取得款項,降低了不能償債的風險。

二、開發商可否要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開發商在商品房按揭買賣中扮演着雙重角色,既是房屋的出賣人,又是按揭貸款的保證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之後,開發商在擔保貸款的法律關係中,如何均衡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呢?在買受人、銀行都未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時,開發商能否自行提出?

若是期房且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買受人與開發商解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購房款,並向銀行承擔保證的義務。而根據《商品房司法解釋》第24條的規定,於此同時,開發商亦可向銀行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銀行行使保證合同的解除權,從而免除保證責任。

若房屋已經交付過户,開發商與銀行之間的擔保關係表現為買受人未能按期還款,開發商承擔回購責任。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之後,買受人與開發商發生互相返還的法律後果。開發商若想註銷回購房產的抵押登記,可向銀行主張解除擔保貸款合同,並將返還的購房款優先支付買受人所欠按揭款。如果有剩餘,才返還給買受人;如果餘額不足,則應與買受人就不足部分向銀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購房者與開發商都應當嚴格履行相關法律責任,不得隨意解除和更改合同條款,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對有關責任進行協商認定的話,就需要起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