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學校學生公寓牀上用品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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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學校學生公寓牀上用品買賣合同

上海市學校學生公寓牀上用品買賣合同

供貨方: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採購方: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公寓牀上用品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的規定,供貨方和採購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學校學生公寓牀上用品採購、質檢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基本情況和質量標準

1、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基本情況

編號內容纖維名稱品級規格數量單價

1被子

2褥子

3牀墊

4牀單------

5被罩------

6枕套------

7枕巾------

8毛巾被------

9夾被------

10蚊帳------

11枕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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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纖維名稱”欄目中註明質地,如棉、化纖等;在“品級”欄目中須註明填充物的棉花品級;所列產品及供貨方和採購方協商補充的產品安全指標均應符合附件《纖維製品主要內在質量指標判定依據及標準》中的要求。

3、供貨方出賣的每套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均為上表中所列的項目。

第二條 數量

採購方購買以上學生公寓牀上用品暫為 套。實際購買數量需根據採購方入住學生實際需求牀上用品數量確定。

第三條 價款

供貨方出賣的公寓用品每套單價為人民幣 元,總金額 佰 _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人民幣整(大寫)。最終金額以採購方實際購買數量為準。

第四條 包裝

1、供貨方應將每套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全部封裝在一個大包裝袋內,其中被罩、牀單、枕巾、枕套、蚊帳要進行獨立包裝(被罩、牀單應打編號)。整體包裝上應當印有供貨方的單位名稱、商標、地址、郵編、電話。如果進行獨立包裝的產品不是供貨方生產的,還應在此產品的獨立包裝上印有生產單位的名稱、商標、地址、郵編、電話。

2、供貨方應將成套公寓用品的包裝樣式通過實物的形式事先通知採購方且經採購方書面同意後再進行對該批公寓用品的包裝,採購方應將該包裝樣品留存。

第五條?保證金

1、合同簽署時供貨方應向採購方交付保證金,數額大寫為: 萬 仟_ 佰 拾 元人民幣整。

2、保證金作為供貨方出賣公寓用品在質量、合同義務、售後服務等方面義務履行的保證。當供貨方在產品質量、履行合同或者售後服務方面給採購方造成損失時,保證金作為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

3、保證金的有效期限為自合同簽署日起至採購方驗收合格一年後止,採購方在有效期滿後七個工作日內退還剩餘保證金給供貨方。

4、保證金的退還以本金為限,不計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採購方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由於自身原因不能退還保證金的,在退還保證金時除退還保證金外每日還應向供貨方支付保證金本金的???? 作為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的違約金。

第六條 運輸、交貨

1、供貨方於 年 月 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貨物數量送達採購方指定的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 。

2、貨物的運輸、裝卸費用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驗收

1、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後,採購方的工作人員應對貨物的數量進行清點,並應向供貨方提供收貨憑證,但收貨憑證只作為供貨方交貨數量的初步證明。

2、採購方在出具收貨憑證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請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對貨物的質量進行批檢和抽檢,採購方在收到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檢驗報告》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有權根據《檢驗報告》的結果最終驗收,並簽發正式書面驗(拒)收通知。

3、驗收通知應當包含合格的貨物數量、不合格貨物的數量、對不合格產品處理的時間要求以及相應處理意見。

4、當不合格貨物的數量達到貨物總數量的 (百分數或千分數)時,採購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供貨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付款結算

1、採購方在供貨方按照驗收通知對不合格貨物的處理執行完畢之後,以供貨方提供的合格貨物的數量在 年 月 日向供貨方支付貨款。

2、貨款的支付不影響保證金條款的效力。

第九條 售後服務

1、供貨方應負責所出賣貨物的售後服務工作。

2、供貨方在驗收合格之日起 年內負責對所出賣貨物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或者更換的費用由供貨方承擔。

3、供貨方應協助採購方定期對貨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 ,數額大寫為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拾 元人民幣整,並賠償對方因合同被解除所受到的損失。

2、供貨方逾期交貨的,每日按照合同簽署時的暫估總金額的3%向採購方支付違約金。

3、採購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簽署時的暫估總金額的3%向供貨方支付違約金。

4、合同的當事人由於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並應賠償對方由於自己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5、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於發生不可抗力後的 日內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各持兩份,且該合同及補充協議應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進行備案。

供貨方(簽章): 採購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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