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經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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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經銷協議

特邀經銷協議

特邀經銷協議

甲方:深圳市鑫源通電子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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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授權乙方在省 銷售甲方生產的“ ”安防系列產品及其配件、選件,以及為用户提供售後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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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授權和認可

> 1.01按照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甲方特此委任乙方作為 施” 特邀經銷商,乙方接受這種委任並承諾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履行這種委任之下的約定義務

> 1.021.01條所指的城市為地理概念。

> 1.03乙方在其被授權的銷售區域內應保持足夠的銷售力量。

> 1.04乙方承諾並保證有資格經銷甲方上述授權產品,如需登記,其全部手續由乙方辦理並承擔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費用。

> 第二條銷售目標

> 2.01雙方認可乙方授權區域內上述產品的銷售額為每月 元(以下簡稱月理論銷售額),乙方承諾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至 年 月日止的訂貨總額為元,月度平均訂貨額為 元。

> 2.02為了保持上述第1.01、1.02條款下所授予的權利,在本協議期限內,乙方必須完成或超額完成各階段訂貨額。如果在本協議期限中的任何階段(考察期除外),乙方連續兩個月未達到月理論銷售額的80%,或在年度結束時未達到年度承諾訂貨額的90%,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 2.03在本協議簽訂後90天內為甲方對乙方的考察期,乙方只有在達到考察期的各方面要求後方能獲得本協議規定期限內的特邀經銷授權。如乙方第一月訂貨額未達到月理論銷售額的50%,或第二月未達到月理論銷售額的80%,或第三月未達到月理論銷售額的100%,則甲方有權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

> 2.04為了得到上述第1.01、1.02條款所授予的權利,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週內,支付首批訂貨款,首批進額為月理論銷售額的50%。否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 2.05如果在本協議的任何階段中,乙方向甲方提出足夠達到適用該訂貨額的訂單並且甲方收到相應貨款,但因甲方未接受或未完成這些訂單而沒有滿足乙方訂貨額,那麼甲方在該階段內不得行使2.02條的權利。

> 2.06本條所述訂貨額是指甲方實際收到的乙方在相應期間內發出的有效訂單及相應上述產品所對應的貨款總和。

> 第三條訂貨及付款

> 3.01訂貨時應向甲方傳真書面訂貨單,訂貨單應加蓋乙方公章。每份訂單均構成一份獨立的有效協議,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可視為對該獨立協議的有效補充。

> 3.02甲方接受乙方訂單並收到乙方全部貨款(指乙方貨款到達甲方銀行帳户)後兩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貨。

> 3.03為保證甲方均衡、有計劃生產,乙方應按計劃均衡訂貨,乙方承諾每月有不少於一次的訂貨。

> 3.04運輸:甲方對乙方訂購之貨品採用公路或鐵路快件的運輸方式並乙方負擔運費。

> 3.05考察期內,如乙方在簽訂協議後90天內未能銷售全部訂貨產品並對未實現銷售的部分要求退貨,或乙方因未達到銷售目標被取消代理商資格要求退回存貨,如乙方沒有違反除本協議第二條及其它條款的行為,甲方承諾收回要求退貨的產品並在收到退貨後一週內退回乙方貨款原價。乙方保證退貨為原包裝產品。乙方要求退貨的行為即視為放棄代理授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 第四條價格和價格保護

> 4.01乙方向甲方訂貨的價格按甲方全國價格體系執行。乙方有責任為它得到的價格資料保守祕密。

> 4.02乙方的銷售價格執行全國統一銷售價政策,有權在甲方統一銷售價的活動範圍內決定銷售最低價和最高價,但應報甲方備案。對特殊型號的產品,由甲方給予乙方返利的形式予以價格保護(具體事宜由甲方另行通知)。

> 4.03乙方每月30日以前必須用傳真方式向甲方填寫庫存報表,否則,乙方將失去根據第4.04條可以要求的任何權利。

> 4.04如果自甲方發出產品之日起30天內,甲方降低了該種產品的價格,那麼甲方將對降價之日乙方相應的庫存產品進行價格保護,庫存核定基礎為上月30日乙方填報的庫存報表。甲方補償經甲方確認的乙方庫存產品價格與甲方新價格之間的差額。乙方應在接到甲方要求上報庫存通知後兩個工作日內提供庫存產品的序列號及總數量。乙方必須保證其庫存申報的真實性,甲方有權對乙方上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復核,乙方應提供一切便利,否則乙方將失去獲得全部庫存價格保護資格之權利。

> 第五條市場推廣及市場保護

> 5.01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廣告模式及銷售模式展開市場開拓工作。為保證乙方依照本協議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採取向乙方收取定額保證金加市場保護獎勵金的方式;乙方承諾同意甲方的保證金收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額保證金 元。

> 5.02甲乙雙方必須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乙方應按甲方價格體系規定進行報價及銷售。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直至終止本協議。

> 5.03乙方在銷售過程中,應與第三方簽定甲方制定的;經銷協議;。如因乙方未履行此約定而導致第三方發生違反甲方市場體系和價格體系規定的行為,甲方將視乙方責任,並依照本協議第5.02、5.06條處理。

> 5.04甲方嚴格實行渠道經銷原則。乙方所聯繫的經銷商,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甲方,甲方不得與乙方的經銷商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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