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的勞動合同還有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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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的勞動合同還有試用期嗎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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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職位變更的需要填試用期嗎,怎麼填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職位變更的需要填試用期的回答為勞動合同中不一定要寫明試用期以及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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