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類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擔保類-抵押合同(適用公司作為抵押人的情況)

擔保類

甲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 (以下稱“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願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1 甲方以本合同 “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1.3 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加工、混合、附合、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1.4 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擔保範圍

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

2.1 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2.2 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範圍包括:本金(幣種) (金額大寫) 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抵押財產登記及註銷

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部門辦妥抵押財產登記。甲方應於抵押登記完成當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後,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註銷。

第四條責任承擔

4.1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4.2 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變更貸款賬號、還款賬號、還款方式、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變更債務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乙方與債務人延長貸款期限或增加貸款金額,未徵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對變更前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4.3 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複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

4.5 如果債務人或乙方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擔擔保責任。

4.6 乙方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或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的,甲方仍承擔擔保責任。

4.7 如果乙方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但未實際履行或變更主合同的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4.8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的,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承諾,在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時,不得損害乙方利益,並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甲方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如甲方已經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取得了款項,應首先用於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4.9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的,則甲方同意,在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4.10 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乙方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劃收債務人在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轄的任何一個營業網點開立的賬户中的款項首先用於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此發生任何減免。

第五條抵押財產的佔有與保管

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維修、保養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按時交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税費。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如果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抵押權設立前,甲方委託或同意第三方佔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變更、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對保險期限作相應的延長。如甲方中斷保險或撤銷保險,乙方有權代甲方辦理抵押財產保險。

抵押權存續期間,非因乙方過錯,抵押財產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如提供物的擔保的,應按照本條的約定辦理保險。

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6.1 以所得款優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6.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6.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6.4 經乙方同意,用於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6.5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6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甲方應於本合同訂立之日(抵押財產續保,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並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第七條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出資、重複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對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7.1 以所得款優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7.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7.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7.4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7.5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後,可將所得款項自由處分。

第八條第三方妨礙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被徵收、徵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佔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8.1 以所得款優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8.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8.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8.4 經乙方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8.5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8.6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後,可將損害賠償金自由處分。

抵押權存續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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