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串換協議(倉單串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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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串換協議(倉單串現貨)

倉單串換協議(倉單串現貨)

倉單串換協議

(倉單串現貨)

甲方(客户):     合同編號:

電話:       傳真:

乙方:       串入庫:

電話:       傳真:

丙方:       串出庫:

電話:       傳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櫚油、焦炭、焦煤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等有關條款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三方共同遵守合同條款如下:

一、倉單串換內容:

甲方將其所持有的丙方豆粕交割廠庫 手豆粕標準廠庫倉單轉讓給丙方;丙方收到倉單後將倉單註銷;丙方將原甲方支付的交割貨款轉給乙方;甲方和丙方結算串換費用後,丙方安排甲方在乙方所屬工廠提貨。三方權利義務本協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按照《關於開展豆粕集團內廠庫倉單串換試點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倉單串換費用:

(一)單價:串出廠庫升貼水元/噸+現貨價差元/噸+廠庫生產計劃調整

費元/噸,共計元/噸。

(二)數量:噸。

(三)總價:元。

大寫:元整。

(四)甲方和丙方結算串換費用,並開普通發票。發票內容為“異地提貨補償費”。

三、交(提)貨地點和費用承擔:

現貨所在地的乙方工廠位於:【】。甲方自取出庫費用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對豆粕倉單出庫的費用要求處理。

甲方將豆粕倉單轉讓給乙方同時,結清倉儲費用且此後不再支付倉儲費用,之後產生的倉儲費由乙方支付。

四、發貨的有關事項:

(一)發貨速度:乙方發貨速度應為乙方廠庫在大連商品交易所備案的日發貨速度的50%以上(含50%)。

(二)發貨時間:本協議簽訂後的第八個自然日內開始發貨。如遇發貨工廠按計劃停機(須事先已到交易所報備),則發貨期可延長至開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甲方提貨時,須向乙方提供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

(四)商品重量以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檢重為準。

(五)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符合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的豆粕交割標準。

商品出庫時,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應當在甲方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後將樣品封存。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應當將豆粕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後的30個自然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六)串換庫的日發貨速度是指倉單串換庫每天在24時之前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貨主應當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串換庫其擬提貨量以及提貨運輸方式(公路、鐵路、船運等),並保證運輸工具在16:00前到達串換庫。

(七)如果遇到大連商品交易所多個客户同時提貨,且提貨總量超出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的日發貨速度時,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應根據各個客户的提貨數量按比例安排發貨。

(八)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和甲方應妥善保管商品發貨和提貨的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五、甲方提貨期限: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內於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提貨。

六、數量結算依據:

以乙方發貨工廠的實際發貨數為結算數。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和費用承擔:

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中對豆粕的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和費用的要求處理。

八、質量異議期限及檢驗:

商品出庫時,甲方應到庫監收監發。甲方不到庫監收監發的,則視為甲方對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所發的實物重量、質量沒有異議。

甲方對出庫商品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應當在發貨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大連商品交易所提出質量異議。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認可出庫商品質量。

當甲方與乙方就出庫商品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由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複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複檢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複檢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甲方負擔;複檢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乙方負擔。

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丙雙方須在簽訂合同後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支付及倉單轉讓事宜。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以不高於本協議規定的日發貨速度向甲方發貨時,甲方因運輸能力等原因無法按時提貨,甲方按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向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二)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後的8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提貨。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後的8個自然日後(不含當日)且在19個自然日內(含當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提貨,甲方應向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支付滯納金,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仍應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完全部商品。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三)甲方在本協議簽署日後的19個自然日後(不含當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提貨,甲方應向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將本協議按現貨提貨單處理,在本協議簽署日後的3個月內按照現貨貿易慣例發貨,不再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全部的商品數量×19天

(四)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未按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但按時完成了所有商品的發貨,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日出庫速度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

(五)如甲方實際的提貨量或提貨運輸方式與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的擬提貨量或提貨運輸方式不符的,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發貨數量,由此造成的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不能按照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的擬提貨量及提貨運輸方式與實際的提貨量及提貨運輸方式存在重大不符達到三次的,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有權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告知其本次倉單串換業務項下剩餘未發貨物的日發貨速度,此發貨速度可低於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最低發貨速度的50%,但不得低於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最低發貨速度的25%。

(六)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未按時完成所有商品的發貨,在按本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賠償的基礎上,同時還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並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提供其它串換庫或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並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全部費用。

返還貨款和賠償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七)因天氣原因導致無法裝卸時,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和甲方不需支付滯納金或賠償金。

(八)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未按本指引規定進行檢驗、檢重、發貨時,造成甲方損失的,由簽署串換協議的乙方或乙方所屬廠庫承擔違約責任。

(九)簽署串換協議後,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包括單不限於未按協議約定支付串換費用等)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且協議中未規定違約後果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協議中的倉單串換數量×5%。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如協商不成則向 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生效條款:

本合同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蓋章)        (蓋章)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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