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存貨人轉讓倉單須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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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存貨人轉讓倉單須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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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義務,該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義務?

一、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義務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存貨方應承擔的義務如下: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義務保管方的義務內容如下:1、保管方保證貨物完好無損;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並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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