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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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適用的範圍較倉儲合同更廣,但是倉儲合同一般需要有相應的資質或有相應的專業能力。保管合同是交付保管物方生效,倉儲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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