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時機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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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時機的選擇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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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機怎麼選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內容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機怎麼選擇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權利出現睡眠之爭,與超過訴訟時效的可能。實踐操作過程中,應當以治療終結為準。1、關於傷殘鑑定時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2、關於治療終結。上面所説應以治療終結作為傷殘鑑定時機,那麼什麼是治療終結?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治療終結是醫學概念,屬於醫學範疇,應當由醫學專業人士出具意見,任何非專業人士不能僅從簡單的生活眼光對之作出不科學的理解,否則,是對科學的無知,或者是對公平正義的有意褻瀆。傷殘鑑定在把握鑑定時限上,要以醫學上公認的鑑定時限為依據,醫學行業的專家意見:臨牀傷情穩定是治療終結的普遍原則。並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內固定取出之時即為治療終結,內固定取出僅僅屬於後期治療,治療終結時間要視骨痂生長情況而定,應以醫學眼光看待。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內容1、損傷程度鑑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2、傷殘程度鑑定包括i級傷殘至x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3、因果關係鑑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4、醫療糾紛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5、保險理賠鑑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8、護理依賴程度鑑定、醫療依賴程度鑑定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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