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等級如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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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等級如何查詢?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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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傷殘等級鑑定

中國的傷殘鑑定並無統一的鑑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鑑定標準。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如何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鑑定標準。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鑑定

【鑑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範圍】工傷職業病

【發佈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佈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鑑定

【鑑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範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佈單位】衞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不實,最高法院未頒佈)

【鑑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2005)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已經失效)

【鑑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佈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複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複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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